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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宣传提纲

2008-10-30 08:26:15访问次数:信息来源: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9号)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决定今年在全市全面实施。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

    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政策性奖励扶持,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突破,是鼓励农民响应党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低生育水平的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减少农村贫困人口,消除贫困;有利于“三农”问题、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逐步解决;有利于实现“五个统筹”,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对推动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前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人口计生工作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它把关注重点放在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上,其目的在于引导和鼓励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缓解人口压力,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党的政策是否取信于民的政治问题,有利于增强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树立政府为民、务实的良好形象。

    (二)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新的拓展,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有益补充,是目前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问题的辅助措施。以此带动其它的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农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

    (三)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引导更多的农民少生快富,有利于转变旧的生育观念,促进农村贫困现象的消除,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二、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特点、目标和原则

  • 奖励扶助制度的特点

    1、长期性和稳定性。奖励扶助制度是为加强和改进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变“处罚多生”为“奖励少生”,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问题,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所作的制度安排,其政策具有长期性、稳定性,而不是权宜之计。

    2、补偿性和导向性。奖励扶助制度是着眼于鼓励农民实行计划生育,更有效控制农村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而采取的利益导向政策。是对以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具有鲜明的政策补偿性和导向性。

    3、明确的政策规定性。奖励扶助制度主要针对已经进入老年、在实行计划生育期间响应号召只生一个孩子的农民夫妻,帮助缓解他们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困难,政策惠及人群和政策功能具有明确的规定性。

    4、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利用现有财政、金融渠道委托代理发放,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以社会化发放方式,将奖励扶助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把国家给农民的补助落到实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 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执行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建立奖励扶助政策公开和奖励扶助对象审批程序公开的制度。通过调查摸底、张榜公布、群众参与、逐级审核、公布举报电话和接受社会监督等工作方法,确保执行政策的公正性。

    3、直接补助,落实到人。发放奖励扶助金要采取“直通车”的办法,由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给被奖励扶助对象,减少中间环节,规范操作,方便群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建立机制,逐步完善。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落实奖励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利益导向机制。

三、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主要政策性规定

    我市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夫妇给予奖励扶助。奖励扶助资金按市定标准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宁海县、象山县、奉化市由市财政负担50%,县级财政负担50%;其他县(市、区)由市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80%。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终身未生育的夫妇;
  • 单身收养子女的;
  • 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 2005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三)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 死亡的;
  • 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 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 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四)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标准

    1.符合享受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2.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3.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4.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的待遇。

    5.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6、奖励扶助金以年为计算单位,一年发放2次,直接发放到人。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认、市人口计生部门检查监督备案。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达到60周岁的当年2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宁波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村民委员会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宁波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试行)》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以及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议,经集体讨论后,确定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格条件逐一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村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名单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四)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的材料后,及时核对证件和上报材料,并组织力量抽查核实,经复核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和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每年5月底前,将最终审查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并于5月底前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等材料上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督查与备案。

    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材料要妥善保管,各级要规范收件和归还手续,及时将有关证件材料(原件)发还申请人。

    (五)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查。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将死亡的、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与城镇居民结婚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奖励扶助对象要按确认程序上报,经审查确认后,从下年度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要对奖励扶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应当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及时将退出名单提交资金发放机构。

   (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监督管理。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等,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监督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取消其奖励扶助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进行通报。

五、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党委、政府和人口计划生育、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高度,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对实施奖扶工作做到亲自决策,重大问题亲自抓、负总责,加强对奖扶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成立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和办公室,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县(市)区要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及国家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报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决算并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合理调度资金,并对资金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中介评估机构,要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资金管理、资金配套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扶资金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持公开透明,建立运行机制。要建立严格的奖励扶助确认程序,将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奖励扶助标准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政务、村务公开,让广大群众了解国家和地方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通过多种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形成专项资金封闭运行、严格管理的制度,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公正透明、权利制约、协调高效的工作格局。

    (四)广泛深入宣传,把握政策口径。各地要广泛深入开展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大力表彰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的农民群众,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形成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要把奖励扶助的目的意义、相关政策、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交给群众,做到家喻户晓。国家人口计生委已经在网上公布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认知情况调查问卷”,各地要以问卷为宣传的主要内容,到时接受上级对群众奖励扶助制度知晓率的评价。宣传要以国家、省、市和县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严格把握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口径,避免出现不当宣传。

    (五)及时总结经验,促进其他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执行的程序和配套措施。在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同时,要继续稳定、完善并落实已有的各项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把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与“关爱女孩行动”、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实施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全面促进我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宁波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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